海關轄區各類型物流倉儲加值服務之比較

江清榮

近年來,台灣地區物流中心如雨後春筍般地相繼成立,物流業的運送卡車馬路上到處可見。然而何謂物流?一般大眾可能對這個新興名詞感到陌生,就算是企業業者對於各種型態物流業所能提供的服務,大都也僅止於物流定義上的認知,即為「物的流通」(Physical Distribution),或者可說是物品從生產地至消費者或使用地點的整個流通過程;更具體的定義有中華民國物流協會的:「物流是一種物的實體流通活動的行為,在流通過程中,透過管理程序有效結合運輸、倉儲、裝卸、包裝、流通加工、資訊等相關物流機能性活動,以創造價值、滿足顧客及社會需求。」然而對於各類型物流業能提供那些加值的稅制優惠或免稅服務,大都缺乏有系統的認識了。

目前在國境內經營物流業者,純屬提供完稅以後的進口貨物流通或進儲國內貨物儲存分裝配送等,既已完稅也就沒有稅制優惠或免稅的加值服務;保稅區內(視同境外)的物流業,貨物如在保稅區內相互流通進儲出倉,由於貨物尚未完稅進入國境,稅法上規定的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都還不必繳納,進儲保稅區各種型態物流倉庫自然可享有加值的稅制優惠或免稅服務。

政府為提昇業者的競爭力設立保稅區制度,從早期的加工出口區、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倉庫、保稅倉庫發貨中心(簡稱發貨中心),一路走來對台灣擠身為世界經濟大國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近年來中國大陸也仿效台灣經濟發展的軌跡陸續設置各種保稅制度全力拼經濟。然而物換星移,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及加入WTO的成果產生了「磁鐵效應」,儼然形成世界的製造中心及吸金大怪獸。台灣毗鄰中國大陸,撇開政治因素不談,台灣面對中國大陸的吸金效應自是首當其衝禍害無窮,政府為因應大環境的改變及為台灣尋求百年發展的急迫性,全力發展亞太營運中心及全球運籌轉運中心已經刻不容緩,而且也是朝野各黨派的難得共識。早期以製造業為考量的保稅區制度已無法滿足經濟環境及業者的需求,所以另行規劃以貨物流通為主要目標的境外轉運中心、國際物流中心及即將完成的自由貿易港區以提昇台灣成為全球運籌轉運中心,並維持台灣經濟競爭之優勢。

保稅區的物流業者所有進儲貨物仍在保稅狀態也就是尚未完稅,仍受海關監管中,所提供的稅制優惠加值服務必須合乎法令規章。早期設立的保稅倉庫或發貨中心也是物流業的早期經營者,為因應大環境的改變及客戶的需求對外紛紛正名改稱物流中心,新成立者如報載:『國內某知名報關業者九月十日宣布,海關核准於該公司桃園物流中心成立專用保稅倉。』如此一來進儲物流倉儲的業者對於各類型物流業對外統稱物流中心,其所能提供的法令規範加值服務就更混淆,甚至有少數物流業者誇大加值服務誤導顧客,因而衍生許多貨物流通上的困擾;建議業者在評估時,應檢視物流業者在海關核准登記之執照,執照內容就有載明該物流業者究竟是屬於海關核准的那一類型物流倉儲。筆者以個人現在工作心得,針對物流倉儲使用者之需求,介紹現行法令所規範各類型物流業者所能提供之加值服務如下,希望對業者於選擇各類型物流倉儲時有所助益。

一、普通保稅倉庫:普通保稅倉庫其主要功能為提供國內業者寄儲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轉口外銷或補稅後內銷。

1、進儲、出倉:逐案向海關報關放行後進出倉,因配合海關作息時間,通關作業時效受限,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者,不在此限。

2、存倉期限:二年為限,不得延長。

3、保稅區間交易:逐案報關不得按月彙報。

4、進儲未開放大陸原料零組件:不得轉賣。

5、通關方式:外貨進儲及進口出倉只能C2通關(文件審核通關)。

6、貨物之重整及簡易加工:不能辦理重整。財政部關政司91815日會議中已形成共識將開放進口貨物得在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加貼中文標示,國際物流中心亦比照辦理。

7、檢驗測試:不得檢驗測試。

二、專用保稅倉庫:以特殊用途居多如航空公司修護廠、空廚、免稅商店等。以下僅介紹與一般物流倉儲使用者有關之『專用(重整)保稅倉庫』,其功能為提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簡稱重整貨物)進儲。

1、進儲、出倉:逐案向海關報關放行後進出倉,因配合海關作息時間,通關作業時效受限,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者,不在此限。

2、存倉期限:二年為限,不得延長。

3、保稅區間交易:逐案報關不得按月彙報。

4、進儲未開放大陸原料零組件:可轉賣給加工區、科園區、保稅工廠、重整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或重整後外銷。

5、通關方式:外貨進儲及進口出倉只能C2通關(文件審核通關)。

6、貨物之重整及簡易加工:得向海關申請辦理重整。重整之貨物以在重整過程中不發生損耗或損耗甚微者為限。重整後不合格之貨物,如屬國內採購者不得報廢除帳應辦理退貨;如屬國外採購者,除退貨掉換者外,如檢具發貨人同意就地報廢文件,准予報廢除帳。

7、檢驗測試:只能於重整保稅倉庫內辦理檢驗、測試。

三、保稅倉庫發貨中心(簡稱發貨中心):專供存儲自行進口或自行向國內採購之貨物。業者如貨物進出量大且頻繁可考慮自行向海關申請設立發貨中心,惟需自行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百萬元(國際物流中心及保稅倉庫經營者亦必須向海關繳交保證金但與貨物進儲所有人無涉),但存倉保稅貨物加計售與課稅區廠商按月彙報先行出倉之貨物所涉稅捐(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得由海關就個別發貨中心之需要,酌予提高。今年初稅法修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實施以來,大部分發貨中心業者突增5%營業稅的保證金,資金調度倍感吃力;尤其高科技及電子業產品高單價低關稅的特性,外加5%營業稅後,保證金都大幅提高至原來的三至五倍,業者是否自行申請設立發貨中心應審慎評估。

1、進儲、出倉:逐案向海關報關放行後進出倉,因配合海關作息時間,通關作業時效受限。

2、存倉期限:二年為限,不得延長。

3、保稅區間交易:

(1)保稅工廠及課稅區廠商將貨物售與發貨中心,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2)發貨中心將保稅貨物售與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其他發貨中心及課稅區廠商,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發貨中心售與課稅區廠商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除未開放大陸原料零組件明定需逐案辦理不得按月彙報外,海關依業者及行業之特性逐案審核。

4、進儲未開放大陸原料零組件:可轉賣給加工區、科園區、保稅工廠、重整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或重整後外銷。

5、通關方式:外貨進儲及進口出倉,除經海關核准按月彙報案件外,只能C2通關(文件審核通關)。

6、貨物之重整及簡易加工:得向海關申請辦理重整。重整之貨物以在重整過程中不發生損耗或損耗甚微者為限。重整後不合格之貨物,如屬國內採購者不得報廢除帳應辦理退貨;如屬國外採購者,除退貨掉換者外,如檢具發貨人同意就地報廢文件,准予報廢除帳。

7、檢驗測試:存儲發貨中心之保稅貨物得經監管海關核准運出保稅倉庫辦理檢驗、測試。

保稅倉庫發貨中心是專供存儲自行進口或自行向國內採購之貨物流通之便利所設。遽聞有少數發貨中心業者利用此項便利變相對外營業,以代理名義幫其他業者進口圖取發貨中心法令規範重整及按月彙報等之便利;既然報關時以發貨中心名義進口,來貨是未稅品其可能所涉之稅費,自然從該發貨中心保證金帳上扣抵,一但該發貨中心有積欠稅費或涉及緝案,所繳納之保證金又不足以扣抵時,所有存儲於該發貨中心之貨物,都將成為海關執行的標的物,對於貪圖一時之便之貨物所有權人,應三思而後行。

四、國際物流中心: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1、進儲、出倉:24小時通關作業

2、存倉期限:無限期限制、超過2年列管

3、保稅區間交易:可申請按月彙報

(1)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廠商(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發貨中心),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2)物流中心與課稅區廠商交易,應向海關逐案報關不得按月彙報。惟業者一再建議應比照發貨中心售與課稅區廠商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而進儲國際物流中心之貨物應屬暫存性質(可以不用申報稅則及價格),貨物應以流通轉運為主要目的,補稅後供國內配銷為例外,不過政府也重視業者的經營需求,正研擬替代方案以加速供國內配銷貨物之流通速度。

4、進儲未開放大陸原料零組件:可轉賣給加工區、科園區、保稅工廠、重整保稅倉庫、發貨中心及其他物流中心加工或重整後外銷。

5、通關方式:

(1)外貨進儲原則C1通關(免文件審核免驗貨通關),進儲時可以以物流中心或貨物所有權人名義報關進儲,進儲時亦可以不用申報稅則及價格,大幅縮減通關之時程,加速貨物之流通。

(2)申請進儲物流中心之海運整櫃貨物,擬於船邊辦理轉儲者,應由船運業者於申領特別准單時,報明轉儲地點物流中心,貨物卸岸時已請得L1轉運准單者,得直接轉儲,不需經由貨櫃集散站再轉至物流中心。

(3)物流中心將外貨加併國貨(CFS to CY),併櫃出口到國外,如係同一裝貨單且在國外為同一收貨人時,可合併以一張出口報單L5申報。但如有二張以上裝貨單,則應分別申報出口報單(L5及G5),惟該不同報單為同一收貨人時,得併櫃出口。

(4)推廣貿易服務費:物流中心之保稅貨品之進出口,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但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補稅後運入課稅區),不在此限。

(5)進口出倉(補稅後運入課稅區)C1通關

6、貨物之重整及簡易加工:物流中心內得向海關申請辦理因物流必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如有損耗,得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准予核銷。產生之廢料,得補稅後進口,或由海關派員監燬

7、檢驗測試:物流中心之貨物,經海關核准後可運往課稅區或保稅區辦理檢驗、測試。

業者在評估各類型物流業所能提供的加值服務時,面對法令規範不同的各種物流業,頗感困擾,政府應該對此混亂現象加以整合,通稱為物流中心,分級管理並規範不同的加值服務。財政部正著手修改「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將物流中心設置門檻向下修正,不同的資本額將搭配不同程度的分級管理機制,如能同時整合納編所有物流業,統一物流相關法規簡化通關程序,相信對提昇台灣物流業擠身為國際物流中心一定指日可待。

此外,日前行政院已完成審查「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佈實施後,台灣成為全球運籌轉運中心的目標,將邁向更新的里程,對於貨物流通的無障礙空間,也將往前邁進一大步,讓我們拭目以待吧!